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人才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和学校实际,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奖励奖学金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等奖项。
第三条20级学生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,学期初评定上学期奖项;21级及之后学生校级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;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只评定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。
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
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及进步奖。
第五条 评奖比例:特等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‰(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),一等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.5%(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),二等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%,全班获得奖学金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30%以内。班级量化考核在本学院排名在前三名的班级,班级总名额控制比例可按5%幅度进行增减,总名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。
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以学习成绩、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成绩等为依据。
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85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为优秀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15%,英语等级考试3A以上(含3A)。特等奖学金在全院范围内择优评定,名额不下发到班级。
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82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,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1门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%,英语等级考试原则上要求3A以上(含3A)。一等奖学金按比例下发到班级,由班级择优评定,同年级同专业名额通用,没有用完的名额返还至学院,在全院范围内择优评定。
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75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,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2门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5%,英语等级考试通过。
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原则上在70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在中等以上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40%,英语等级考试通过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:
1. 受到纪律处分者(红头文件有效期内);
2. 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定在良好(不含良好)以下者(因身体原因,经批准免测的除外);
3. 每日疫情、宿舍晚间打卡、青年大学习、核酸检测等完成情况较差(不完成次数达10人次以上);
第八条 评定程序
1. 各班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。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,由辅导员、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。
2. 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第五条规定的评定比例初评后,班级内公示3天后,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。
3. 学院对初定的获奖名单公示3天,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,并将评定情况一览表报学工处。
第九条全院范围内择优评定奖学金时,根据综合素质加分排名从高到低评定,排名靠后的同学依次划入下一等级奖学金,综合素质加分如下:
1.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1分
2. 参与团学组织,不累加
(1)校级学生干部:3分
(2)院级学生干部:2分
(3)班级主要学生干部(班长、团支书、学习委员、心理委员及宿舍长):1分
3. 上学期(学年)参与政府组织的技能竞赛(协会组织的得分减半),赛事认定依据当年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下发的《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科竞赛省级赛事认定结果》认定。
国家级一等奖:5分/次
国家级二等奖:4分/次
国家级三等奖:3分/次
省级一等奖: 4分/次
省级二等奖: 3分/次
省级三等奖: 2分/次
市级一等奖: 3分/次
市级二等奖: 2分/次
市级三等奖: 1分/次
同一类别技能竞赛不重复计算,只算最高档次。
团体赛事加分减半。
上学期(学年)专利:
发明专利:根据参加程度奖励1-3分/项(前三)
实用新型:根据参加程度奖励1-3分/项(前三)
上学期(学年)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(协会颁发的得分减半)
国家级荣誉称号 3分
省级荣誉称号 2分
市级荣誉称号 1分
校级荣誉称号(优干、三好、优团干、优团员) 0.5分
同一荣誉称号不重复计算,只算最高档次。
上学期(学年)发表论文
核心刊物 2-4分 (前三)
普通刊物 1-3分 (前三)
第三章 三好学生评定
第九条 三好学生分为校级“三好学生”和院级“三好学生”两个等级。
第十条 校、院级“三好学生”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全院学生总人数的10%。
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
1.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。
2. 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遵纪守法,在教室、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。
3. 学习认真刻苦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学习成绩优良,原则上是奖学金获得者。
4.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。
5. 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,如在“挑战杯”、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,经二级学院申请,学工处审核,可破格评定为“三好学生”。
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
1. 班级三好学生由辅导员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。推荐名单需在班级内公示3天。
2. 院团委学生会的“三好学生”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荐。
3. 院级“三好学生”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。
4. 校级“三好学生”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,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,报学工处。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天。
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
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(不含共青团、社团干部)分为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两个等级。
第十四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人数一般按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5%,其中,校级可占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总数的40%。
第十五条 评定条件
1.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,作风正派。
2. 学习认真刻苦,学习成绩良好,原则上为奖学金获得者。
3. 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突出的工作成绩。
4. 热心为同学服务,工作勤奋努力,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5. 所在宿舍卫生良好。
6. 在评定奖学金期间,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(20级为半年)。
7. 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干部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,如在“挑战杯”、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,经二级学院申请,学工处审核,可破格评定为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第十六条 评定办法
1. 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辅导员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。推荐名单需在班级内公示3天。
2. 院团委学生会的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荐。
3. 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。
4. 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,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,报学工处。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天。
第五章 先进班集体评定
第二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分校、院两级。
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总数一般不超过自然班级总数的30%。其中,校级“先进班集体”总数可占“先进班集体”总数的50%。
第二十六条 基本条件
1. 有政治坚定、团结协作、以身作则、联系同学、勇于争先的班委会。
2. 有积极上进、乐于助人、团结友爱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强、朝气蓬勃、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。
3. 有严谨求实、刻苦钻研、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,班级平均学习成绩位于二级学院前列。
4. 积极参与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,班级所有同学的宿舍卫生均没有“差”的记录,文明宿舍”要达到30%以上。
5. 全班无违法违纪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纪录。
6. 班级每日疫情、宿舍打卡、青年大学习完成率达到98%以上。
第二十七条 评定程序
1.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,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院级“先进班集体”,经公示后确定。
2.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比例,推选校级“先进班集体”。
第六章 学习进步奖
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生(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不参评)在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,可获得学习进步奖励。
第二十九条 学习进步奖以班级为单位评选,每学年一次,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%,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。
第三十条 评定条件
1. 无挂科,无违纪,学生在班级(标准班)的综合排名,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10名以上(含10名)者优先考虑。
2. 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遵纪守法,在教室、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。
3.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。
第三十一条 评定办法
1. 由辅导员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。
2.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工处。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天。
第七章 表彰奖励
第三十二条校级奖学金奖励形式及金额以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(修订)》为准。
第三十三条 院级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由学院向相关同学、集体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起施行。